未經(jīng)批準代理黃金投資承諾最高30%年收益吸金1.47億
非法吸金1.47億元,被害人多達987人,備受社會關注的廣州大塊金公司詐騙案(新快報此前曾多次報道),于本月19日在廣州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12名被告人分別以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
眾存款罪,悉數(shù)領刑。其中,主犯馬天寶犯集資詐騙罪,被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本案另一爭議主要人物、被告人黃鎮(zhèn)金,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
2004年12月,廣州大塊金公司成立,該公司只有黃金投資咨詢資格,沒有實體經(jīng)營,也非金融機構。馬天寶為該公司的主要股東和法定代表人。
2年后,馬天寶又在廣州大塊金公司原住所成立了廣東大塊金公司(另案處理),擔任法定代表人。廣東大塊金公司(以下稱大塊金)取代廣州大塊金的業(yè)務后,后者于2007年l月30日被轉讓更名。
馬天寶等人開始謀劃他們的生財之道。大塊金僅在2007年12月取得中金公司的代理客戶資格,且未經(jīng)中國人民銀行批準,馬天寶等人謊稱,大塊金代理黃金投資、理財,承諾年收益8%-30%的高額
利息,通過內部員工派發(fā)傳單、電話約談及媒體宣傳等方式,吹捧黃金的升值潛力、市場投資前景及公司實力,極力誘騙客戶與大塊金簽訂相關協(xié)議書,進行代理黃金投資、理財和投資入股。
987人被騙共1.47億元
為誘騙更多客戶投資,2007年2月,馬天寶等人利用騙得的款項,投資成立內蒙古匯鑫公司(另案處理,以下稱匯鑫),并以該公司名義與內蒙古武川縣政府簽訂《投資協(xié)議書》。由此,馬天寶等
人謊稱在武川縣投入巨資收購金礦,建設金銀冶煉廠等。
馬天寶、陳兮還用騙得的款項參與操辦匯鑫取得上海黃金交易所綜合類會員資格。2008年3月28日、2008年7月25日及2008年8月初,經(jīng)被告人馬天寶等人策劃,大塊金和匯鑫以各種慶祝大會和成
立儀式的名義,廣邀嘉賓和客戶參與,大力宣傳公司發(fā)展前景,誘使更多客戶相信他們資金雄厚,確有實力,從而繼續(xù)投資并期待高額回報。
2008年6月16日,大塊金和匯鑫發(fā)布聯(lián)合公告,由匯鑫履行原大塊金所屬客戶的一切協(xié)議權益。同年12月18日,大塊金和匯鑫的所有辦公場所關門停業(yè)。上述涉案人員全部逃匿。
經(jīng)核實,大塊金和匯鑫從987名被害人處非法收取投資款,共計約1.47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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