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報人認為,招標公告將“投標人須為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中心2017-2018年底家具定點采購目錄中鋼質(zhì)企業(yè)”設置為資格條件,構成以不合理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和歧視待遇。
經(jīng)查,本項目在集中采購項目范圍內(nèi),應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本項目委托社會代理機構采購,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條、第十八條和《中央預算單位2017-2018年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的規(guī)定。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責令采購人廢標。針對本項目未按規(guī)定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的問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四條的規(guī)定,責令郵電大學和中教儀招標限期改正。